2015年6月13日下午17時許,九江武寧交警柯垅中隊接到110指揮中心指令:該縣魯溪集鎮發生一起交通事故,一部半掛車和一輛二輪電動車發生碰撞。
接警后,該中隊民警迅速趕到現場,對事故進行處理。因為沒有人員傷亡,民警在現場對該起事故賠償問題進行了雙方協商調解。
在此過程中,電動車事主向民警反映半掛車駕駛員是該車上另外一個坐在里面的冒充的。辦案民警立即警覺這里面有問題,于是將半掛車上兩人隔開來,準備帶回中隊審查。
這邊,民警即在現場開展調查。經過現場訪問目擊群眾、當事人后,民警掌握了部分證據。后將半掛車上兩人帶至中隊作進一步調查。
但調查過程中,兩人均不肯說實話。為了進一步查證事實,民警調取了該事故路段前后卡口監控錄像,掌握了部分事實。最后,綜合分析,辦案民警確定發生事故時駕駛員是職某輝。面對鐵證,駕駛人職某輝承認了駕車事實。
經上網查詢,民警發現職某輝只持有準駕車型為B2的駕駛證,而且當前狀態顯示的是注銷。職某輝見其違法行為敗露,害怕處罰,便拿出一疊錢,表示先愿意出高額罰款讓辦案民警放他一馬,并承諾不要收據企圖賄賂民警。在遭到民警的嚴詞拒絕后,職某輝又以身患心臟病,現場裝病的手段對民警進行脅迫,妄想逃避處罰。
面對職某輝一計不成又生一計的軟硬兼施、病逼利誘的求情伎倆,辦案民警不為所動,嚴格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關規定,在確保違法行為人安全的情況下,依法依規對其作出行政拘留5日并處罰款500元處罰。并于當晚將其送進了武寧縣拘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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