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客貨運在社會經濟和人民生活中占有重要地位,是主要的運輸方式之一。隨著經濟的發展和公路基礎設施的不斷完善,公路客貨運輸靈活、方便的優勢得到發揮。與此同時,由于利益驅動、市場不規范、法制觀念淡薄、管理不完善等原因,導致“三超”問題日益嚴重。經過多年治理,“三超”現象有所緩解,但仍然沒有從根本上解決問題。
“三超”被認為是造成道路安全事故的重要原因,多發的公路安全事故則將治理“三超”工作推上了快車道,國家治理“三超”的手段也越加嚴厲。
公路貨運:20年治理有得有失
公路貨運會出現超載超限現象,主要有幾方面原因:首先,曾經在貨運市場占主導地位的國有運輸企業已經不存在,原先的規模經營模式隨之消失,貨運市場主體越來越多,組織程度越來越低,市場秩序混亂。
各運營主體為了在秩序混亂、競爭激烈的市場上生存下去,超載超限成為最簡單可行的方法;其次,我國大多數地方的公路貨運市場都是完全開放的,由此導致貨運主體越來越多,運力規模越來越小且分散;再次,管理不規范,有些地方的公路管理部門對超載超限的管理力度不夠。
種種原因導致公路貨運超載超限現象屢屢出現,而我國對此的治理歷史也超過了20年。縱觀20年治理史,大體可以劃分為兩個階段。
第一階段是從上世紀80年代末至2000年以前的治超啟動階段。1989年底,交通部頒發了《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但由于種種原因,治理工作一年后終止,《規定》也停止執行。1997年7月,《公路法》頒布實施,超限超載運輸管理首獲法律保障,各省隨即掀起一次大規模“治超”行動。
第二階段是從2000年至今的集中治理階段。2000年4月,經過完善的新《超限運輸行駛公路管理規定》施行,從當年4月起再次對車輛超限超載進行治理。公安部門也從2001年5月開始進行了為期一年的治理活動。2004年6月,七部委聯合開展集中治理超限超載。2006年以后,許多省、市結合計重收費,逐步運用經濟手段和行政手段綜合治理超限超載。
經過兩個階段20多年的治理,超載超限的治理效果顯著。一是大規模、普遍性、嚴重超限超載得到了有效控制;二是政府部門高度重視,政策、措施到位,治理程序操作規范,治超執法人員積累了較豐富的經驗,逐步掌握了超限超載出現的地域及規律性,形成了較為規范的工作程序;
三是超限超載出現了一些新動向,正向隱蔽性、邊緣化方向發展,如換卡、分載、合載、故意造成路堵,混水摸魚逃費、故意制造設備故障,利用夜晚光線不好,采取各種辦法超載、逃費等;四是經過幾年的摸索,貨車駕駛員也摸索執法規律、尋找執法漏洞,如找車托、找熟人、找關系;熟悉執法時間、執法地點等。
目前治理工作已從集中治理階段向常規治理階段過渡,基本模式以路上查堵為主,依托收費站和治超監測站,結合計重收費、治超檢測、勸返、卸載、罰款相結合。不過這也沒有從根本上解決公路貨運超載超限的問題。
一方面,這種模式產生了大量費用,計重收費的設備運行及維護費用以及執法人員人工費用是一筆不小的支出;另一方面,這種模式以經濟手段為主,輔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在操作上存在較大難度。以卸載為例,由于超載貨物種類繁多,在強行卸載的情況下,路政部門必須考慮貨物的存放場所及貨物安全等問題。
公路客運:集中整治“三超一疲勞”
在利益的驅使下,超員、超載現象在公路客運行業也普遍存在。客車超員的根本原因在于經濟利益,車主寧愿冒著被處罰的危險也要多拉乘客。對于長途票價一般較高,多拉一名乘客就能多收入上百元甚至幾百元,而超員的最高處罰不過1500元,即使被查到也有利可圖。
2010年,公安部要求嚴格落實對7座以上客車逢車必查的檢查登記制度,嚴格落實客運車輛交通違法抄告、轉遞制度。對超員20%以上的公路客運車輛,除罰款外還要對駕駛人一次記滿12分,并扣留其駕駛證。對嚴重交通違法行為,做到發現一起,嚴肅查處一起,堅決杜絕因駕駛人低級錯誤、惡劣交通違法行為導致的重特大事故。
2011年10月19日,公安部召開全國公安機關集中整治超速、超員、超載和疲勞駕駛專項行動電視電話會議,決定從2011年11月到2012年3月,在全國開展為期5個月的專項行動,集中整治“三超一疲勞”。
特別是要從客運車輛抓起,嚴格執法、嚴格監管,對大中型客車違法行為堅持及時嚴格查處,以切實改善道路通行秩序,保障交通安全暢通,最大限度減少道路交通事故和降低人民群眾生命財產損失。這是繼酒駕整治后,公安部針對突出交通違法行為作出的又一重要部署。
據了解,2011年的19起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交通事故中,涉及客車超員的有10起,占52.6%。因此專項行動要求嚴肅整治客車超員,各地要嚴把出站、出城、上高速、過境“四關”,對臥鋪客車、長途客車、旅游包車、校車做到逢車必查,加強夜間等超員違法行為高發時段的巡邏檢查。對于查出的超員客車,依法從嚴處罰客車駕駛人,同時會同交通運輸部門組織卸客轉運;進一步加大對客運企業的監管力度,對情節嚴重、問題突出的企業,要建議行業主管部門停業整頓。
“三超”入刑 處罰日益嚴厲
公路“三超”現象屢禁不止,相關管理部門對“三超”行為的懲處力度隨之逐漸加大。從之前的經濟手段為主、行政手段為輔,開始向“三超”入刑的方向推進。
2011年底,北京、天津、山西、內蒙古、河北5省、市、區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研討會在石家莊召開。與會代表達成共識,將建議交通運輸部啟動對嚴重超限超載行為“入罪”的研究,提請有關部門和全國人大出臺相關司法解釋、推動修改《刑法》有關條文,借鑒“酒駕入罪”模式,對嚴重超限超載運輸行為追究刑事責任。
2012年7月27日,中國政府網公布了國務院《關于加強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根據《意見》,我國將加大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追究力度。加強公路巡邏管控,加大客運、旅游包車、危險品運輸車等重點車輛檢查力度,嚴厲打擊和整治超速、超員、超載、疲勞駕駛、酒后駕駛、吸毒后駕駛、貨車違法占道行駛、不按規定使用安全帶等各類交通違法行為,嚴禁三輪汽車、低速貨車和拖拉機違法載人。
《意見》同時指出,將研究推動將客貨運車輛嚴重超速、超員、超限超載等行為列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行為,追究駕駛人刑事責任。
至此,國務院以《意見》的方式提出了“三超”入刑的立法建言,體現了政府對治理“三超”問題的態度和力度。由此,我國治理“三超”又進入了一個新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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