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記者從廣州市環保局獲悉,廣州市經貿委、市環保局、市物價局、市工商局、市質監局近日聯合下發通告,決定從2014年1月1日起全市銷售國IV車用柴油,零售價格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通告有效期5年。
通告稱,自2014年1月1日零時起,在廣州市行政區域內的油品批發企業及加油站全部銷售國IV標準車用柴油。全市范圍內的加油站必須在2013年12月31日前全部完成國IV車用柴油的置換和標識更新工作,標識統一采用“標號+柴油+(IV)”字樣。油品批發企業及加油站應在購銷發票和提貨單等汽油品名后加注“(IV)”字樣標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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